晋中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焚烧农作物秸杆的通告
(市政发〔2008〕36号)
为全面加强秸杆禁烧和秸杆还田工作,保护生态环境,确保奥运会期间的空气质量。根据省农业厅《关于转发环境保护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秸杆禁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晋农发〔2008〕6号)精神,在全市范围内严禁焚烧农作物秸杆。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焚烧秸杆。各级政府要切实尽职尽责,把秸杆禁烧工作抓实抓细,通过采取机械粉碎、生物覆盖、过腹、堆沤还田和秸杆综合利用等措施,提高生物质利用,培肥地力,坚决杜绝农作物秸杆焚烧。
二、落实禁烧责任。各级政府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乡、村要把秸杆禁烧列入村规民约,强化目标责任管理,把秸杆禁烧工作转化为村民的自觉行动。
三、强化检查监督。各级政府要成立秸杆禁烧和综合利用领导组。公安、农业、林业、环保、新闻等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周密安排、协调联动、强化措施,并建立举报、通报制度。
四、严格奖惩措施。今后,市政府要把秸杆禁烧工作,作为各县(区、市)申报立项省2000万亩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建设工程项目的一个重要条件。对发生重大焚烧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地方,要取消年终系统相关工作的评优资格。对焚烧秸杆当事人要进行经济处罚,对发生烧林、毁苗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宣传引导。要全方位开展秸杆禁烧和秸杆还田的宣传报道工作,对发生焚烧事件的地方和责任人进行媒体曝光,对好的经验及典型及时进行通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