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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建材类重要商品实施成本调查的通知

  四、实行月报制度和审核制度。为不间断掌握建材成本与价格情况,决定实行调查情况月报制度。建筑材料类重要商品成本调查数据如有较大异常,各地物价局应参照《定价成本监审一般技术规范(试行)》(发改价格〔2007〕1219号),及时实施成本审核(重点是可变成本)并报告审核情况。

  五、报送时间及要求。1月至5月的汇总情况请各地务于2008年6月10日前将调查表格及说明以电子文档方式报送四川省物价局(正式文件随即报送)。调查月报仅报电子文档,从2008年7月实行,上报内容为上月汇总数据,上报时间为每月10日(如遇节假日提前上报)。上报调查情况均应附调查企业月报表。

  联系人:廖井刚、陈央京028-86523185(传真)

  邮箱: sichuan@npcs.gov.cn

  附件:
  临时价格干预建材商品生产成本月报表

  填报单位:        产品名称及规格:           调查时间:2008年  月

项    目

单位

栏   次

 

 

 

 

 

 

一、年生产能力

万吨

1

 

 

 

 

 

 

二、生产量

万吨

2

 

 

 

 

 

 

三、销售量

万吨

3

 

 

 

 

 

 

四、平均出厂价格

元/吨

4

 

 

 

 

 

 

五、单位生产成本

元/吨

5=6+13+17

 

 

 

 

 

 

(一)制造成本

元/吨

6=7+8++9+11+12

 

 

 

 

 

 

1、原材料

元/吨

7

 

 

 

 

 

 

2、燃料费

元/吨

8

 

 

 

 

 

 

3、动力费

 

9

 

 

 

 

 

 

单位动力电消耗量

千瓦时

10

 

 

 

 

 

 

4、工资及福利费

元/吨

11

 

 

 

 

 

 

5、制造费用

元/吨

12

 

 

 

 

 

 

(二)期间费用

元/吨

13=14+15+16

 

 

 

 

 

 

1、营业费

元/吨

14

 

 

 

 

 

 

2、管理费

元/吨

15

 

 

 

 

 

 

3、财务费

元/吨

16

 

 

 

 

 

 

(三)销售税金及附加

元/吨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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