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2008年6月19日 川价电发﹝2008﹞52号)
中石油四川省销售公司,中石化销售川渝分公司,中石化云川公司,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物价局:
接《国家发改委
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08〕205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成品油零售价格
1、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调整并公布了中心城市汽、柴油(标准品)零售中准价,我省划分的三个价区在川价电发〔2007〕49号文的基础上,汽、柴油每吨分别提高1000元执行(详见四川省汽、柴油零售中准价格表)。
2、汽、柴油零售中准价调整后,中石油、中石化集团可在中准价基础上上下8%的幅度内自主制定零售价格。成品油零售企业供渔业船用柴油价格按提高后的零售基准价执行,暂不上浮。
3、中石油、中石化集团供系统外社会成品油零售企业的汽、柴油批发价仍然实行差率管理,批零差率为4.5%。
4、各地加油站在公布汽、柴油零售价格时,必须将汽、柴油价格与清净剂分别标示。
5、调整后的价格自2008年6月20日零时起执行。中石油、中石化销售公司在确定具体销售价格后,要报送各地物价部门备案。
二、严格控制成品油调价的连锁反应
1、这次成品油调价后,与居民消费密切相关的铁路客运、城市公交、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出租车,天然气价格一律不作调整。
2、铁路货运价格和民航旅客燃油附加费标准由企业自行消化一部分成本增支因素后适当提高,具体另行规定。
三、落实各项补贴措施
成品油价格调整后,对种粮农民影响通过增加综合直补标准予以补偿。对农村道路客运(含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增加的支出,由中央财政全额补贴。对林业、渔业、城市公交按现行政策继续由中央财政给予补贴。对用油的出租车,继续给予临时补贴。具体补贴方案另行下达。
四、妥善安排低收入群体生活
对低收入居民家庭的生活困难,综合考虑居民生活费用的提高,采取提高城乡低保补贴等措施予以补偿,从7月份起,城市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贴15元,农村低保对象每人每月补贴10元。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给予全额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