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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的更正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四川省物价局关于对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的更正通知
(2008年5月26日 川价函〔2008〕102号)


四川省国税局,四川省地税局,各市、州物价局,各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

  我局关于对涉税鉴证收费的批复(川价函〔2008〕80号)中:1.《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5001万元以上0.6%更正为5001万元以上0.6‰;2.《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的鉴证》500万元以下更正为50万元以下。特此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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