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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免收房屋安全鉴定等收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汶川地震灾区城镇受损房屋建筑安全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日期:2008年9月8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8日)废止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免收房屋安全鉴定等收费的通知
(2008年5月30日 川价发〔2008〕98号)


省建设厅,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物价局,财政局:

  为了确保抗震救灾和灾后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地震次生灾害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经研究,决定免收我省抗震救灾期间,属于震后安全性能的房屋安全鉴定费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国家和省没有新规定前,在我省范围内受地震灾害影响的震后安全性能的房屋安全鉴定费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一律免收。免收时间从2008年5月12日起至2009年5月1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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