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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银监局关于促进全市银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对机构、高管人员和业务的准入监管。银监部门要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查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业务范围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在此基础上,积极引导金融机构合理设置机构网点、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服务功能。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工作成效显著的金融机构,其申请增设机构和创新业务符合准入条件的,银监部门将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审批。对金融机构在欠发达地区、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及网点的,银监部门将予以大力支持。

  六、营造银行业发展的良好环境

  (一)加强银行机构之间的合作。各金融机构要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建立健全磋商机制和信息交流共享机制,做到在竞争中增进合作,在合作中实现共赢。鼓励各金融机构本着平等互利原则,积极开展协议存款业务,调剂资金余缺。引导金融机构大力开展银团贷款业务,切实解决“有项目、无规模,有规模、无项目”的问题。积极支持地方法人机构和新成立的银行机构与国有大型银行开展贷款合作,实现优势互补。邮政储蓄机构应积极探索邮政储蓄资金运用形式,加强同业合作。农业发展银行要在政策允许范围内,积极与商业银行开展贷款营销合作,拓宽资产业务范围。

  (二)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渠道,深入完善金融风险预警和金融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各有关职能部门要遵循《鄂州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审查各类非银行企业开展投融资业务的合规性、合法性。要加大金融政策的宣传力度,帮助企业和广大群众树立防范各类金融风险的意识。同时要形成联动机制,依法坚决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切实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

  (三)建立经济与金融信息交流平台。各级政府在制定经济发展战略决策时,应请金融机构参与研究论证,为项目融资及防范风险提供咨询服务,增强项目决策的科学性。要着力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加强项目推介,主动邀请金融机构参加招商推介会、经贸洽谈会等活动,使金融机构更多地了解有关项目信息,强化金融支持。

  (四)加大对银行业发展的政策支持。国土、房产、工商、税务等部门和有关中介机构要进一步规范信用担保、抵押评估、登记确权等行为,切实降低银行贷款抵押评估等收费标准和处置抵债资产成本。要认真落实银行业改革的配套扶持性政策,清理对银行机构的各种不平等规定,促其在平等竞争中加快发展,努力实现全市经济金融的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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