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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五)办理因税务行政赔偿引发的行政诉讼应诉事宜;
  (六)负责税务行政赔偿案件的统计、分析、报告和档案管理工作;
  (七)对下级地税机关的行政赔偿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实施税务行政赔偿,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高效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损害赔偿的原则,切实保障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六条 纳税人可以直接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地税机关申请税务行政赔偿,也可以在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申请税务行政赔偿。

第二章 赔偿范围

  第七条 两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下列职权行为,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违法实施的税收征收行为;
  (二)违法实施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三)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的行为;
  (四)非法限制纳税人人身自由或者造成纳税人人身伤害的行 为;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予行政赔偿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由下列原因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两级地税机关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一)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合法的职权行为;
  (二)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非职权行为;
  (三)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的对纳税人合法权益未造成实质损害的职权行为;
  (四)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实施的造成纳税人合法权益损害的职权或非职权行为;
  (五)纳税人自己实施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免责行为。

第三章 赔偿申请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九条 合法权益受到两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依法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纳税人是赔偿申请人。
  申请人(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请求税务行政赔偿。
  申请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继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请求税务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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