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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税务行政赔偿工作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地税函[2008]94号)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事业单位:
  现将《大连市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赔偿工作办法(试 行)》及其起草说明一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一日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税务行政赔偿工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我市地税机关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及直属局、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市内四区稽查局(统称两级地税机关,下同)依法受理、审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或其他税务当事人(简称纳税人,下同)提出的税务行政赔偿申请,作出行政赔偿决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赔偿,是指两级地税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税收行政管理权,侵犯纳税人合法权益并造成实质损害,纳税人依法向具有税务行政赔偿管辖权的地税机关提出赔偿申请,有权的地税机关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赔偿决定的活动。
  第四条 两级地税机关的税收行政执法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及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执委会行政赔偿专业会议负责审议税务行政赔偿申请并作出行政赔偿决定。
  两级地税机关的法制工作部门负责承办税务行政赔偿事宜,具体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受理税务行政赔偿申请;
  (二)组织调查取证,查阅与赔偿案件相关的文件和资料,向有关工作人员了解案件情况;
  (三)组织审议是否受理赔偿申请,提请本级执委会或执委会专业会议审议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是否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并按照审议决定办理有关事宜;
  (四)办理经税务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确认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侵权案件的赔偿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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