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发改委等部门关于无锡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中化工项目管理的补充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08〕138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发改委、市经贸委、市环保局《关于无锡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中化工项目管理的补充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日
关于无锡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
(中化工项目管理的补充意见
市发改委 市经贸委 市环保局 2008年6月)
《无锡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以下简称《目录》)的发布实施,明确了我市产业发展的方向,遏制了高污染、高能耗产业的发展,对我市产业结构的调整起到了积极而有效的作用,各地各部门应进一步贯彻实施。针对《目录》试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并在操作中与省、市政府其他相关政策文件的规定衔接完善,经与市有关部门共同研究,结合我市当前工业经济发展实际情况,现就其中的化工项目管理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准入要求
(一)符合国家《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鼓励类化工项目和《无锡市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试行)》鼓励类条款中化工属性的项目;
(二)投资建设废水零排放或经过预处理达到接管标准并接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化工项目。
二、建设条件
化工项目建设在符合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的前提下,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化工项目建设应在化工集中区内或在已确定的化工监测点企业内;
(二)建设项目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以新带老”、“增产减污”的原则,污染物排放总量在区域内平衡。
三、管理规范
根据我市工业经济发展现状和环境治理要求,决定对内外资化工项目实行核准管理。
(一)企业投资建设化工项目,应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补充意见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核准申请。市投资主管部门在市权限内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化工项目按核准程序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