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发〔2008〕7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经2008年1月14日(2008年第2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四月三十日
鄂州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和表彰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对外交流合作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市外人士,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外人士,是指外国人(含外籍华人)、港澳同胞、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其他非本市中国公民。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市外人士,可授予鄂州市荣誉市民称号:
(一)热心资助本市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贡献突出的;
(二)积极为本市引进资金、技术、人才、设备,贡献突出的;
(三)在本市投资创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突出的;
(四)积极为本市开拓国际国内市场,增加产品出口创汇,贡献突出的;
(五)帮助本市合理开发、利用资源,节约能源和原材料,贡献突出的;
(六)促进本市发展交通、科学、教育、文化、卫生、体育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事业,贡献突出的;
(七)向本市传授新技术、开发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和劳动生产率、推广现代化管理措施、培训管理人员,贡献突出的;
(八)为推进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与本市友好关系的发展,贡献突出的;
(九)为推动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与本市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合作,贡献突出的;
(十)提出有重要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的建议,被采纳后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十一)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有特殊作用或需要的;
(十二)在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