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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服务业跨越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三)完善服务业价格、收费政策。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要结合销售电价调整,于2008年底前基本实现商业用电价格与一般工业用电价格并轨,对列入国家鼓励类的服务业用水(用气)价格基本实现与工业用水价格同价。对生产性服务企业应缴纳的各种资格认证、考试、培训费以及行政事业性费用,其收费标准有浮动幅度的按下限收取,没有浮动幅度的要给予适当优惠。旅游公益广告牌优先安排和减收有关规费,在城市出入口、景点、游客集散地、交通要道等处设置旅游公益广告牌,路政、建设、工商、城管、电力等部门给予优先安排和适当减收有关规费。旅游行业(含旅游运输企业)行政事业收费项目按现行收费标准下限征收。对开辟我市主要景区专线车,享受旅游客车待遇;对星级旅游饭店用水、用气等基础供给价格与一般生产型企业一致,星级饭店空气检测费、环境检测费按照下限收取。
  (四)加强对服务业的用地支持。保障生产服务业项目用地,对利用存量土地建设的服务业项目,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提下,依据有关政策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手续。对列入市服务业发展规划的服务业园区、服务业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国土资源部门优先安排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依法保障供地。对新产品研发、工业设计、商务服务、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项目用地,比照工业项目用地有关政策供地。对物流企业建设用地,凡企业用自有的国有划拨地开展招商引资建设物流配送中心的,在按规定办理国有土地出让手续后,可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法人资产出资;积极支持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单位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土地资源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土地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利用荒山、荒地、荒滩开发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服务业项目,按国家规定的低限标准征收征地管理费。
  (五)加强对服务业发展的投资引导。设立市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引导资金规模每年1000万元,一定三年。主要用于支持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带动性强的重点项目的引进、传统服务业的提升改造、新型业态的推广运用、新兴服务业与公益性服务业的发展、现代服务业功能区块建设、农村服务业的发展、年度经济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各类服务企业和国家、省级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配套,可以采取奖励、以奖代拨、项目资金贴息等方式进行扶持。市发改委要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引导资金使用办法,加强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引导资金使用效益。
  (六)实施服务业品牌战略。大力促进服务业规模化、网络化、品牌化经营,形成一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竞争力的服务业龙头企业。积极推进服务业标准化,大力加强服务业标准体系建设,运用标准化培育服务品牌。积极推进服务业发展的示范试点工作,鼓励服务企业争创品牌名牌,对新获得的中国世界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湖北省著名商标、湖北省名牌的服务企业,市政府分别奖励20万元和10万元。鼓励服务企业以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为纽带,进行跨地区、跨行业兼并和重组。大力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鼓励企业注册和使用自主商标,鼓励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合作,实现服务品牌带动产品品牌推广,产品品牌带动服务品牌提升的良性互动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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