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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服务业跨越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二、实施服务业跨越发展战略的政策措施
  (一)放宽服务业市场准入。凡是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领域都应向社会开放,凡是向外资开放的服务领域都应向内资开放,凡是向本地资本开放的服务领域都应向其他地区资本开放。凡是周边城市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鄂州坚决取消。对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做规定的服务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停止执行。规范企业工商执照年检行为,禁止以罚代管。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降低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有明确规定外,一律降低到3万元人民币。简化文化经纪人登记注册手续,允许其先领营业执照后办经纪人员资格证书。对具有一般经纪资格的经纪人员,允许其先行从事文化类经纪活动。放宽经纪企业申办标准,有3名以上执业人员即可申办经纪企业。允许各类人才以商标、品牌、技术、科研成果等无形资产评估作价出资组建文化企业。对采用连锁经营方式的服务业企业实行总部统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和经营审批手续。大力推进网上审批和核准、网上年检和网上登记。
  (二)落实服务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国家和省政府已出台的扶持现代物流业、科技服务业、软件产业、金融服务业等现代服务业和农村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要加大落实力度。
  1、允许服务业企业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抵扣当年应纳所得税额,对服务业重点领域的新办服务企业3年内按规定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
  2、鼓励中介服务的发展。对新办从事物流技术和咨询服务、物流信息服务企业,按规定减免所得税。科技中介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技术交易合同经登记后,可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服务于各行业以及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服务于农业生产需要的技术成果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新办旅游企业减免所得税。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旅游业的企业(含旅游商品生产企业,下同),从开业之日起,经税务机关核准,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新开发景区(点)享受营业税优惠。新开发旅游景区,按门票收入征收的营业税,自经营之日起的第一年至第三年地方留成部分由财政全额返还。
  4、在社区内新办的物业管理、家政服务、医疗卫生、文化服务、体育健身等服务业所得盈利,免征企业所得税1年;凡当年安置待业人员比例达到60%的或当年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30%的,免征所得税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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