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在我市发生重大突发事件、重大疫情和严重自然灾害引起的粮油市场供求异常波动等情况下,经市政府批准,动用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库存。
第十七条 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动用由市粮食局具体组织实施,承储企业必须无条件执行,动用时按当时市场价格由政府买断。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执行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动用应急指令时,应及时组织成品粮油的运输车辆和人力,承担运输任务,制定应急保障措施,确保应急动用“调得出、出得快、用得上”。
第六章 补贴
第十九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的保管费、利息及轮换价差等费用由市财政实行综合定额补贴,承储企业包干使用,超支不补。
第二十条 市级成品粮油年度综合补贴标准每年一定。2008年补贴标准为:市级成品粮每年每斤0.15元;小包装油每年每斤0.4元,散储油每年每斤0.67元。
第二十一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补贴由市财政实行按季补贴,承储企业每季终了后如实填报《南京市市级成品粮油补贴申报表》,经市粮食局审核后,市财政局及时拨补。
第七章 监管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要严格执行成品粮油储备各项管理制度,严密手续,规范程序,建立健全成品粮油储备各类业务台账,每月定期上报成品粮油储备收支存及质量情况等报表。
第二十三条 由市粮食局与成品粮油储备企业签订承储和保供合同,具体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确保成品粮油储备数字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管理规范。
第二十四条 市粮食局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加强对成品粮油储备购入、储存、轮换等环节的监管,每月核实库存数量。对承储企业存在成品储备粮数量、质量和规范化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下达整改通知,责令予以纠正。
第二十五条 市发改委、财政局、粮食局及农发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共同加强对成品粮油储备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日常监管,不定期地开展检查,进一步完善应急保供预案,确保我市粮食供应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