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修改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发改委等部门《南京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2008)1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市政府同意市发改委、粮食局、财政局、农发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拟定的《南京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南京市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市发改委、市粮食局、市财政局、
农发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 2008年6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我市应急状态下军需民食口粮供应,根据国家发改委、国家粮食局、
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粮油市场供应工作的通知》(国粮电〔2007〕20号)精神,建立市级成品粮油储备。现依据《南京市粮食供应短缺应急预案》和市级储备粮有关管理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实行“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方式,粮油动用权在市政府,市粮食局具体负责成品粮油收储、供应等日常管理工作,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农发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成品粮油运作实施监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成品粮油储备品种包括大米、面粉和食用油脂。
第二章 购入
第四条 市级成品粮油储备计划由市粮食局会同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农发行江苏省分行营业部等部门协商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计划一经下达,承储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如期如数购入。
第五条 承储企业必须建立市级成品储备粮油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质量档案管理制度,按照国家标准进行质量检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质量等级的成品粮油不得入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