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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规范》的通知
(宁政发(2008)1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南京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规范

  第一条 为推动和谐社会建设,科学配置社会资源,规范社会求助服务工作,合理分流群众的求助诉求,全面提升政府公共服务能力和应急反应能力,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推行紧急报警与社会求助分流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7〕53号)要求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参照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社会求助服务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并不断完善,以适应人民群众对公共服务的新期待。各职能部门在此项工作中要依法履职,分工负责,相互配合,规范运作,实现服务高效、群众满意和节约行政成本的目标。

  第三条 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社会求助服务工作的总体部署。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日常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122”社会求助服务台(简称“122”台,使用“122”特服号码)、综合室和督查室。各成员单位设立“南京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台××局(公司)受理中心”(简称受理中心)。

  第四条 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市政府授权,行使先期指挥权、工作协调权、装备调用权、紧急信息报送和发布权、监督考核权。

  第五条 社会求助服务工作坚持“三个不变”原则,即:“122”台受理交通事故报警功能不变;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已设立并对社会公布的特服号码、服务热线、公益电话号码不变;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现有的特服号码、服务热线、公益电话运作程序不变。

  第六条 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机构主要职责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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