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行中央垂直管理以及其他性质的成员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四、考核方法
(一)社会求助服务工作日常抽查和基础工作考核采用“倒扣分”方式,即初始分为100分,考核小组根据规定的考核项目进行考评,参照评分标准计算最终得分。如有扣除分数超过该分类总分的,则扣完为止,该项占最终结果的30%(考核评分标准附后)。
(二)最终结果实行百分制。考核分为日常抽查考核、年终考核、群众代表考核。日常抽查考核占总分的30%,年终考核占总分的50%,群众代表打分占总分的20%,三项得分之和即为最终得分。
五、考核组织
(一)考核工作由市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
(二)日常抽查由市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督查室组织进行,并向各成员单位通报抽查结果。回访及民意测评由各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
(三)年终考核由市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牵头,市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督查室负责考核前期准备工作,各成员单位派员参加,采取分组、分片、互查的方法评分。
六、考核奖惩
(一)考核结果纳入政府行政效能考核,同时作为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当年工作实绩和奖惩的依据之一。
(二)对在社会求助服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单位及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对工作中出现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将责令整改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交由监察等有关部门处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全年评优资格:
1、多次(三次及以上)投诉被查实,被通报批评的;
2、年度考核不满60分的;
3、社会求助服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多次(三次及以上)通报,未整改的或整改后仍不到位的;
4、因推诿、扯皮、不作为或处置失当,导致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造成重大影响的;
5、其他应当取消全年评优资格的。
本办法由市社会求助服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08年起施行。
南京市“122”社会求助服务工作考核评分标准
考核
分类
| 考核项目
| 评分标准
|
组织
领导
(20分)
| 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成立领导班子
| 未落实,扣2分
|
是否已明确专人具体分管,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 未落实,扣2分
|
社会求助服务工作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 未落实,扣3分
|
社会求助服务工作值班制度落实情况
| 未落实,扣3分
|
未参与社会求助服务工作相关活动的
| 一次扣3分
|
是否建立社会求助服务工作例会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本部门(单位)的专项工作会议
| 全年共召开四次,
缺一次,扣1分
|
处置
情况
(50分)
| 属于多部门管辖的求助事项,经122台协调,仍相互推诿的
| 一次扣10分
|
按规定时限要求处置率达100%
| 1个百分点扣1分
|
受理、处置、反馈信息登记率达100%
| 1个百分点扣1分
|
记录内容完整规范率达100%
| 1个百分点扣1分
|
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未在规定时限内向122台及时反馈
| 1次扣5分
造成重大影响的,加扣5分
|
处置工作出现失误造成重大影响的
| 一次扣10分
|
基础
保障
(30分)
| 应急处置预案库建设情况
| 未落实的,一次扣10分;无操作性的,一次扣5分
|
参与综合演练情况
| 未积极配合,一次扣5分
|
装备及经费落实情况
| 未落实的,一次扣5分;
影响救助工作的,一次扣10分
|
应急专业处置队伍建设情况
| 未落实,一次扣5分;
影响处置工作的,一次扣10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