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国有投资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国有投资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二十六日
玉林市国有投资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国有投资公司监督、管理和营运体系,明确权利与职责,规范公司行为,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有投资公司是指经市政府批准,从事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活动,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并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国有独资公司。
第三条 市政府直接或授权相关职能机构对国有投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国有投资公司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对批准设立的国有投资公司享有重大投资决策权、资产收益权和依法委派产权代表等所有者权利。
第二章 国有投资公司的设立
第五条 国有投资公司的设立应当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国家、自治区和本市产业发展政策及宏观调控的需要,有利于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提高资产整体营运效益、有利于提高国有经济的控制力和竞争力。
第六条 国有投资公司的设立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市政府批准同意设立;
(二)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