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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二)医疗服务管理

  1.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1)本着就近就医、方便就医和减少就医成本的原则,合理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数量和布局。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内容、费用审核与控制等内容的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报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2)列入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规范,配备相应的人员及设施。

  2.就医管理。参保居民以其居住地的一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定点,就医服务实行首诊制和双向转诊制。

  (三)信息管理

  加强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各级定点医院的网络硬件设施建设。以市本级劳动保障信息管理平台为依托,开发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结算应用软件。实现市、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社区(学校)居民医保工作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定点医院和保费征集指定银行之间的网络联接,为参保人员的参保缴费、就医治疗、费用结算等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四)加强经办机构及经办队伍的建设

  1.在现有机构编制基础上增加市、县(市、区)两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市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工作人员与城镇居民参保人数1:25000增加编制,即增加20人。县(市、区)按1:5000的比例增加编制。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启动初期,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增加的工作人员要达到新增编制的50%以上,随着城镇居民参保规模的扩大,逐步配足。

  2.建立镇(乡)、社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协管员队伍。每个镇(乡)、社区配备一至三名协管员,专司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经办业务,具体按社区辖区内户数配备,即3000户以内配备1人,3000-5000户配备2人,5000户以上配备3人。在我市每个中小学校配备一名至二名协管员或由学校指定教职工担任(兼职)协管员,协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在校学生参保的经办工作。所有医疗保险协管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统一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试点初期,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县(市、区)财政解决协管员经费(包括工资待遇、办公经费等),经费标准、核拨办法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商劳动保障部门确定。2009年起,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协管员逐步纳入县(市、区)街道办事处人员编制序列,人员经费由县(市、区)财政解决。

  五、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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