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其他未成年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30元,政府补助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市财政补助5元(玉州区7元),县(市、区)财政补助10元(玉州区为8元)]。

  2.成年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50元。

  (1)低保对象中的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或者抚养人的参保人员及对低保对象中的重度残疾的人员(含重度残疾未成人)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政府补助40元,[县(市、区)财政补助40元]。

  (2)其他低保对象或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困难的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40元,政府补助11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5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30元,市财政补助10元(玉州区12元),县(市、区)财政补助20元(玉州区为18元)]

  (3)其他参保居民,个人缴费100元,政府补助5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0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5元,市财政补助5元(玉州区7元),县(市、区)财政补助10元(玉州区为8元)]。

  (三)参保方式和办法

  1.符合参保条件的成年居民和不在校的未成年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在其户籍所在地所属的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在校的未成年居民,以学校为单位统一组织,由学生自愿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参保缴费。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按自然年度计算,参保居民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保费按年度一次性缴纳,新参保人员参保时即缴纳当年的保费;财政补助资金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四)待遇支付

  确定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对符合规定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下的,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按一定比例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支付。

  四、管理服务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管理与服务,原则上参照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基金管理

  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金支出管理,加强对基金支付和使用的审计、监督。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