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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进度安排:

  1.2008年3月25日之前,制定完成玉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主体文件及相关配套文件。(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

  2.2008年3月25日之前,完成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人员编制核定意见审核上报工作。[责任单位:市编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3.2008年5月10日之前,完成选聘、培训社区居民医疗保险协管员等工作,确定办公地点,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责任单位:市、县(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4.2008年4月30日之前,制定政府补助标准,社区(学校)医疗保险协管员经费标准,落实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增编人员的经费、办公设备专项经费、完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费,建设项目经费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方案。[责任单位:市、县(市、区)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

  5.2008年5月20日之前,完成城镇居民医疗保险的管理结算应用软件开发、测试,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之间的网络联接。(责任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局)

  6.2008年5月10日之前,各县(市、区)向市政府报送本县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配套措施以及人员、经费、场地的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基本政策和办法

  (一)参保范围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本市户籍的城镇居民和少年儿童,本市辖区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都可自愿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二)筹资标准

  根据目前市、县(市、区)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确定筹资水平和医疗待遇支付水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分级管理。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家庭缴费为主,政府给予适当补助。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职工家属参保缴费给予补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筹资标准为:成年居民每人每年150元,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80元。具体办法为:

  1.未成年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1)属于低保对象或重度残疾的未成年的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20元,政府补助60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25元,自治区财政补助18元,市财政补助6元(玉州区8元),县(市、区)财政补助11元(玉州区为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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