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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的通知

  同一被评查单位的案卷连续两年存在同样行政执法问题的,由市法制局发给《行政执法督察意见书》,对被评查单位存在的行政执法问题给予限期整改。被评查单位逾期仍未整改的,由市法制局提请市政府作出督察决定。
  第十七条 被评查单位对评查小组提出的案卷存在问题,应认真进行整改。
  第十八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将案卷退回被评查单位归档。
  第十九条 市法制局应对案卷评查中发现的普遍存在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将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情况书面报告市政府后,予以通报。
  优秀等级的被评查案卷达8卷以上的行政执法部门,由市政府给予通报表彰,但被评查案卷中有不合格卷的除外。
  行政执法部门报送评查的全部案卷不超过8卷且全部优秀的,列入被表彰单位。
  第二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列为市直机关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行政执法主体对本部门执法科室、下属执法机构开展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纳入本部门行政执法案卷办案人员的年度考核。考核标准由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行政执法责任制度制定,并报市法制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中山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评分标准

  一、行政执法主体合法
  (一)具备执法主体资格。属于依法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或依法受委托执法的组织;
  (二)属于本单位法定权限(如委托其他行政机关,需将依法委托的依据附上);
  (三)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合法。
  此项不设具体分数,凡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案卷即为不合格卷。
  二、行政执法实体合法
  (一)作出的行政处理,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合法有效;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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