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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的通知
(新政文[2008]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精神,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促进我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研究决定成立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由新乡市经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新乡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市交通道路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四家公司重新组合,以新乡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为壳变更成立。四家公司债权债务和相关法律责任由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承继。
  二、新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为市政府授权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三、集团公司的主要职责:公司作为市政府授权的投融资主体,要以服务新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服务新乡经济社会的重大项目为己任,不断强化政府投融资平台的角色定位。对电力、工交、城市建设等基础设施项目进行投资;对高新技术、先进制造业、现代物流业等优势产业进行控股、参股投资,支持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对土地资源进行储备、开发;对所属项目和资产依法进行经营、管理和运作,培育优势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市政府决定的其他投融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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