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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08年新乡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以上工作由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政府督查室、市政府目标办负责。
  三、工作标准
  关闭、拆除违法企业或其生产线标准:必须依法吊销或变更企业营业执照,断水断电、拆除生产设备,清除原料。
  停产治理、限期治理、深度治理标准:治理工艺必须符合国家环保技术政策和省重点行业污染治理技术规范要求,治理期间不得超标排污。
  污水处理厂稳定规范运营标准:污水处理设施连续正常运行;处理水质达标排放;在线监测监控设施和流量计运行正常并联网;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主要操作人员经培训持证上岗;规章制度健全,运营管理规范。
  实施污染治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和生态文明村建设标准:实施污染治理的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含养殖小区)达到国家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的要求;开展生态文明村创建的行政村达到省级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
  重点流域、行业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是全省环境保护重点工作,也是我市环境保护工作的重点,各县(市)、区政府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高度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二)依法行政
  对企业实施关闭、下达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任务,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逐厂依法下达通知书,明确告知企业关闭、停产治理和限期治理的时限、要求、权利和义务。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所有重点排污企业(含投运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必须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并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禁止无证排污。
  (三)强化监管
  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大对列入环境综合整治工作任务的排污企业、污水处理厂和脱硫电厂的监控力度,建立监管记录,督促企业按期完成治理任务。加强日常巡查,严防已关闭的污染企业和“十五小”、“新五小”企业死灰复燃及违规新上重污染项目,坚实杜绝违规新上污染项目。
  (四)齐抓共管
  环保部门:对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加大监管力度,实行严格的环保目标考核,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排污企业,对停产治理或限期治理企业组织达标验收,颁发排污许可证。发展改革部门:加大对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投资工作力度。督促落实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工艺技术落后、资源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严重的落后企业(生产线)的关闭工作。
  财政部门:及时、足额拨付国家、省、市安排的用于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污染治理等环保重点工程项目的国债和财政专项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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