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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实施意见

  整个申报过程预计历时约3年。
  五、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是我市文化名城建设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镇区、各有关部门要将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上来,切实加强领导。市成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建设的政策法规和重要工程项目,统一协调有关部门的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全面负责创建工作的具体组织协调。各镇区、各有关部门相应成立领导小组,落实人员和责任,切实深入开展创建工作;要将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纳入“十一五”规划以及城乡规划。建立目标任务考核责任制,将各镇区、各部门有关任务落实情况纳入镇区、部门实绩考核内容。
  成立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由建筑、规划、文物、历史等方面专家和市民代表组成。充分听取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集思广益,把专家咨询建议纳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建设各个环节,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建设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
  (二)加大宣传,全民参与。
  市委宣传部要会同有关单位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进行多形式、多层次、全方位的宣传发动,使创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家喻户晓,迅速形成浓厚的保护和建设历史文化名城的社会氛围。要充分发挥各社区和居委会的作用,认真做好居民的思想工作,争取市民的大力支持和积极参与,形成社会各界和市民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各镇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文物保护法规,将保护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重点文化遗产经费投入。要设立重点项目引导、奖励资金,推进文物保护工程;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投入,促进传承发展;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单位、历史街区、古镇古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政策措施,引导社会团体和个人参与历史文化名城建设。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加强协调。
  各镇区、各部门要根据责任分工,认真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和方案,精心组织实施,把任务层层分解,逐项落实。对涉及多个部门的工作,牵头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形成保护和建设历史文化名城的强大合力。市政府不定期召开督查协调会,听取创建历史文化名城的情况汇报,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督导和检查,严格依据国家、省、市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确保创建工作的顺利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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