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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保护臭氧层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加强汽车空调维修企业的管理。责令在维修活动中使用CFCs类制冷剂的企业向市环保局提出备案申请,经市环保局认定后,方可从事CFCs类制冷剂的销售、储存和维修更换业务;督促此类企业定期申报CFCs类制冷剂的使用情况。(责任单位:市交通局、市质监局)
  加强工商制冷、建筑空调制冷维修企业的管理。定期对此类企业在CFCs类制冷剂的销售、储存、维修更换业务进行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责令其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建委)
  加强汽车报废行业的监督管理。责令具备报废汽车拆解资格的单位配备并使用专门的制冷剂回收设备;要求从2008年7月起,在报废汽车拆解活动中必须先行回收汽车空调中剩余的CFCs类制冷剂,不得随意排入大气, 并将回收的CFCs类制冷剂集中后交由具备资质的CFCs类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处置。(责任单位:市经委、市公安局交警支队)
  注:责任单位中居前的为牵头单位。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我市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大连市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工作领导小组(名单见附件),组长由张军副市长担任,成员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检查、督促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任务的落实,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工作,把该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责任,抓好落实。
  (二)市环保局要加强组织协调;市质监局要积极配合进行ODS检测认定;市财政局要认真对环保局申报的有关职能部门开展ODS淘汰工作经费进行审核,并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进我市淘汰ODS工作。
  (三)各项工作的牵头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制定加速淘汰ODS的具体实施方案,按完成时限要求开展加速淘汰工作,并于2008年12月前将相关工作情况报送市淘汰ODS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淘汰ODS工作的开展、完成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办,并对各单位任务完成情况进行通报。

  附件:
大连市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ODS)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张 军 副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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