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保护臭氧层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8]8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保护臭氧层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大连市保护臭氧层行动实施方案
为加速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保护臭氧层,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国逐步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国家方案》、《中国CFCs/HALON加速淘汰计划》及有关规定,结合大连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淘汰消耗臭氧层物质(ODS)的政策法规,建立必要的地方法规以及管理、监督和执法体系。2008年7月1日前,淘汰氯氟烃(CFCs)和哈龙; 2010年1月1日前,淘汰四氯化碳和三氯乙烷;2030年1月1日前,淘汰含氢氯氟烃。
二、主要任务
1、2008年7月底前,对参与保护行动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进行集中培训和在线培训,对我市涉及CFCs和哈龙等ODS生产、销售和使用的领域及行业进行调研,掌握我市ODS生产、销售和使用者的基本信息,并建立基础信息数据库。(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2、研究制定加速淘汰ODS的法规、规章,并在修订《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时,列入有关ODS销售和使用的禁止性规定。(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3、实施严格的准入控制,在项目立项时严格按目录把关,凡使用列入禁止目录内物质的,不予核准。(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工商局、市环保局)
4、2008年6月底前,建立CFCs类制冷剂回收体系。确定1家具备CFCs类制冷剂回收和再生能力的制冷设备维修企业,建立CFCs类制冷剂回收再生与储存中心。(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市质监局)
5、2008年10月底前,完成流通领域ODS淘汰检查。责令ODS销售单位按季度申报ODS销售、储存总量及来源、流向等信息,建立完善的申报登记制度;组织对全市CFCs销售网点及主要商场进行执法检查,重点检查商场的家用冰箱、冰柜等含CFCs产品销售情况,对仍在销售使用CFCs产品的单位责令限期整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