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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三)各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区与物业管理的直接监督管理工作,行业管理接受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各县(区)由主管部门明确一个科室,配备专(兼)职干部3-5人,具体负责物业管理工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具有物业管理指导和监督的职能。
  (四)各街道办事处指定一名副主任具体负责物业管理工作,在县(区)物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做好辖区内物业管理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依法监督指导社区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做好业主委员会的备案工作。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违反法律法规的决定,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予以撤销。
  (五)各社区居民委员会明确一名物业管理人员。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领导下,指导监督业主委员会日常活动,定期通过联席会议等形式协调业主、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
  三、健全法规,规范行为
  (一)构筑完善的制度和法规体系。一是由市房产局负责起草《本溪市物业管理条例》,经市人民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列入2009年地方性法规立法计划,按照立法程序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组织实施,依法管理全市物业工作。二是市房产局与市物价局共同修订《本溪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本溪市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及收费指导价格》。普通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实行政府指导价格,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政府指导价格在服务合同中约定;办公、商用、高级别墅和别墅区的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约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到物价部门备案。三是市房产局与市城乡规划建设委共同制定《本溪市新建物业项目物业配套设施规划设计与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解决住宅区规划设计先天不足、配套设施不全、使用功能不完善等问题。四是市房产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共同制定《本溪市低收入家庭物业服务费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以便对自助式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补贴,解决棚户(沉陷)区改造项目、旧住宅区推行自助式物业管理亏损严重问题。五是市房产局制定《本溪市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本溪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本溪市物业管理行业标准及考核办法》、《本溪市优秀物业管理住宅区(大厦、工业园区)考评标准及奖励办法》、《本溪市物业接管验收及退出管理项目管理办法》、《本溪市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统一本溪市《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章程》、《物业服务合同》等示范文本,逐步形成对物业管理行业的市场准入、企业运作、考核验收、市场退出全过程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管理。
  (二)建立全方位、全过程管理体系。把物业管理贯穿于整个房地产建设管理过程之中,从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建筑施工、选聘物业企业、竣工验收、承接移交、业主入住到后期管理实施全程介入。由市房产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建设委研究制定明确的规划设计与接管验收内容和程序,确保小区安全、绿化、环境、停车场地、物业管理用房、经营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室、业主会馆“八个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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