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北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京政发〔2008〕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权益,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实现建立覆盖城乡全体居民医疗保障体系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建立本市城镇劳动年龄内无业居民(以下简称“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原则

  建立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筹资水平、保障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个人参保缴费、政府适当补助、互助共济、多方筹资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确保基金合理支出的原则;坚持以大病统筹为主、保障城镇居民大病医疗需求的原则;坚持政府组织、属地管理、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的原则;坚持统筹安排,鼓励就业,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相互衔接、共同发展的原则。

  二、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在劳动年龄内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且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的居民,应当参加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

  三、缴费标准和基金管理

  (一)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基金由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财政补助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社会捐助和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组成。

  (二)城镇无业居民大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按无业居民和残疾人员分别确定。

  城镇无业居民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700元,其中个人缴纳600元、财政补助100元。

  城镇无业居民中残疾人员的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1400元,其中个人缴纳300元、财政补助1100元。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