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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职工配置眼镜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1年12月5日)废止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职工配置眼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劳社工发[2008]119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

  为方便工伤职工配置眼镜,工伤职工眼部受伤,经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建议,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配置眼镜的工伤职工,可以到眼镜配置机构配置眼镜。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结论、发票到社保经办机构报销。超过我市规定的眼镜配置费用限额的,社保经办机构按我市规定的限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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