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济南市抗震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8〕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抗震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济南市抗震救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抗震救灾资金(以下简称救灾资金)管理,规范救灾行动资金支出,发挥救灾资金最大效益,根据民政部《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民政部第35号令)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救灾资金来源。救灾资金包括:四川汶川地震发生后,中央、省财政下拨我市的抗震救灾专项补贴资金;我市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救灾资金;我市各级民政、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单位接受和筹集的各类捐赠资金。
第二条 救灾资金管理。救灾资金按规定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各受赠部门和单位将募捐资金清点汇总后,及时上缴财政专户。未经市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工作协调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排使用各类捐赠资金(含未及时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类捐赠资金)。
第三条 救灾资金使用范围:
(一)解决灾民衣、食、住等生活困难;
(二)救治、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区活动板房、帐篷的生产、购置和安装;
(四)灾民倒塌房屋的恢复重建;
(五)定向捐赠人与救灾直接相关的用途;
(六)经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直接用于救灾方面的必需开支。
第四条 救灾资金使用申请程序。救灾资金的使用,按照“单位申请、审计把关、领导小组批准、财政拨付”的原则,先由申请单位填报《济南市抗震救灾资金使用审批表》,并附相关合同、协议、发票及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报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经审计等部门初审,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市抗震救灾领导小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