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
(武政办〔2008〕10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7〕6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通知》(鄂政办发〔2008〕9号)精神,切实从源头上把好项目开工建设关,维护投资建设秩序,促进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切实加强和规范全市新开工项目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投资项目新开工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建设规划、土地供应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
(二)已经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实行审批制的政府投资项目已经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其中需审批初步设计及概算的项目已经批准初步设计及概算;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已经完成备案手续。
(三)规划区内的项目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乡规划,并依照
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规划许可手续。
(四)需要申请使用土地的项目必须依法取得用地批准手续,并已经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取得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其中,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投资项目,应当依法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
(五)已经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六)已经按照规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七)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依照
建筑法的有关规定,已经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并采取保证建设项目工程质量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其他相关要求。
二、进一步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程序
全市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环保、建设和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切实规范新开工项目管理的工作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