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能够按清算项目支付金融机构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及借款合同清单。
(六)清算项目的销售许可证。
(七)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八)已缴纳土地增值税的完税凭证。
(九)《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十)《
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
(十一)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准确、据实填写各类清算申报表和相关表格;纳税人委托税务中介机构代理进行清算鉴证的,在《鉴证报告》中应详细列举清算项目的收入、扣除项目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鉴证信息。
第十二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收取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和《鉴证报告》时,应认真核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并严格按照《鉴证报告》标准格式进行验收。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受理,并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附件5)转入审核程序。对纳税人提交的清税资料不完整、《鉴证报告》内容不规范、审计事项情况不清楚的,应退回纳税人重新修改《鉴证报告》或补充资料,并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附件6),待清算资料补充完整后,转入审核程序。
第四章 清算审核
第十三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清算申请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不含纳税人应税务机关要求的补正资料时间。
第十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认真审核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凭证、资料是否齐全;《鉴证报告》的格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齐全;各表格逻辑关系是否正确。
第十五条 清算项目销售收入的确定。销售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房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
第十六条 对清算项目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对纳税人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预提费用,除另有规定外,不得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