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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二)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一年以上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后,认为需要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第三章 清算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凡符合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9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税款申请,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附件2),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即可办理税款清算手续。纳税人清算土地增值税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将不予核准的理由在《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中注明并退回纳税人。
  第九条 凡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附件3)并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应在接到《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条 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清税项目资料,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附件4)。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如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证明凭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三)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工程合同结算单、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并加盖公章,内容包含: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合同签订日期、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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