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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2008)

     1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四月十八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准则的通知》(国税发[2007]132号)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应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人初始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对象,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工程又有其他商品房工程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不分别核算增值额或不能准确核算增值额的,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不能适用《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一)项的免税规定。
  第四条 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手续时应在报送有关资料的同时附送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标准格式见附件1)。

第二章 清算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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