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底之后从市外新引进并进驻金融服务中心的金融机构总部、业务总部或营运中心仍可享受以上政策。
在金融服务中心注册并纳税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保险经纪等提供金融服务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经批准可享受每平方米1000元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可按上款标准的50%享受3年租金补贴。
上述租金补贴由东部新城所在地财政承担。
(四)享受前述(一)-(三)条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必须承诺5年内不迁离东部新城,自建、代建或购买办公用房的,其办公用房自用率按建筑面积计算必须达到60%以上,超过目前使用需要的部分只能向金融机构与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出租;同时,上述机构的房屋土地证须加注“5年内不得转让”,如确需转让的,必须按转让时的市场评估价与当初挂牌成交价的差价补交土地出让金、契税、配套费及所得补贴。
(五)对从市外新引进并进驻金融服务中心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对其所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补贴,第3年至第5年按30%比例给予补贴。
对从市内其他地方迁入金融服务中心的市级金融机构,如在2009年12月底前与东投公司签订进驻意向协议的,以其2009年实际所缴税金为基数,对税收增量部分给予补贴,补贴内容和标准参照上款新引进机构执行。
(六)对新引进或搬迁到金融服务中心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副职以上的高管人员,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用于购房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地方政府发放的相关奖励资金经税务部门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
(七)东部新城所在地政府要专门安排人才公寓,以优惠价格出租给进驻金融服务中心的金融机构新引进的高级专业人才(拥有博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和新招募的研究生学历以上大学生,并对从市外新引进并进驻金融服务中心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待遇以上、地区总部正职待遇的高管人员,5年内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补贴。
(八)对入驻金融服务中心的各类金融机构、金融中介和后台中心,要优先满足其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停车等方面的需求,在后勤、文秘、物业管理等方面提供社会化、专业化的外包服务,并对收费价格予以适当优惠;对其高管人员、高级专业人才在办理家属随迁手续、医疗保健、子女入学、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由市、区相关部门提供便利。
(九)对进驻金融服务中心的金融机构、金融中介和后台中心,有关部门在办理注册登记、行政许可等事项上给予便利,设立由多部门进驻的服务中心,提供一站式服务,力争办事不出东部新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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