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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失效]

  (四)做好股份公司规范设立。
  要严格按照法律规范进行公司设立。
  要合理设置股东结构和股权比例。注重引进有实力的专业化的战略投资人,优化股东构成和股权比例,建立具有战略联盟和合作关系的开放型股权结构。
  提倡企业整体改制。采取分拆设立的公司,在将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重组进入股份公司时,与其对应的土地、房产、商标及其他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知识产权必须同时进入股份公司,并且通过整合主营业务形成完整的产、供、销体系。
  (五)列为上市培育对象的条件。
  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要求;企业主营业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我市鼓励发展类产业;企业在我市同行业中居领先地位,具有较好的成长性,信用情况良好;企业已制定具体的上市计划,建立相应的工作机构;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宁波市[含各县(市)、区]。
  (六)上市培育对象的扶持政策。
  被确定为我市的上市培育对象可享受以下政策:
  1.对于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因资产重组、帐务调整、上市规范形成的新增税收,应按规定征收,新增地方留成部分,经批准后可以项目补助的形式按现行财政体制,由市、县两级财政给予补助。
  2.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时,个人股东分红转为股本的,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经税务部门批准暂缓征收,待股权转让时再按规定征收。
  3.企业在改制上市过程中支付的有关费用,凭合法凭证,经税务部门核准可以计入当年经营成本,有困难的企业可按税法规定分年度摊销。
  4.企业进入上市辅导期当年起3年内,企业所得税年递增15%以上部分的地方财政所得的50%,由同级财政以项目补助的形式奖励企业,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5.对上市过程中在大市范围内进行跨区域重组的企业,各县(市)、区政府可参照当地优惠政策予以支持。
  (七)鼓励企业多渠道上市。
  充分利用国内证券市场上市主渠道,努力争取更多的优质企业上市。积极支持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买壳上市和境外上市。
  对实现境内外上市成功的企业,市政府予以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实现买壳上市,并把上市公司注册地迁入宁波市的企业,市政府予以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以上奖励各县(市)、区可按不低于1:1的比例配套。
  三、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资源,促进我市上市公司优化组合、规范运作、做大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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