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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宁波市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六)优惠政策。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业务总部或营运中心,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按其所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给予50%补贴,第3年至第5年按30%比例给予补贴。上述补贴按现行体制由市级财政承担。
  (十七)附加条件。各类机构申请享受前述优惠政策时应承诺5年内不迁离宁波;如确需迁离的,必须返还所得奖励和补贴。
  五、坚持引进培育并举,发挥金融人才的支撑作用
  (十八)创新人才政策。积极吸引境内外金融专业人才来甬发展,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业务总部或营运中心副职以上的高管人员,由机构注册地财政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用于购房补贴,期限不超过5年;地方政府发放的相关奖励资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十九)改善人才环境。各地应专门安排金融人才公寓,以优惠价格出租给金融机构新引进的高级专业人才(拥有博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和新招募的研究生学历以上大学生。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副职待遇以上,业务总部或营运中心正职待遇的高管人员,由机构注册地财政5年内按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给予住房补贴。
  对新引进金融机构的高管人员、高级专业人才在办理家属随迁手续、医疗保健、子女入学、出入境管理等方面,由市、区相关部门提供便利。
  (二十)建立培养本土人才的持续有效机制。充分利用在甬高校的金融教育资源,加强对金融高管人员和经济、会计、律师、计算机等专业人才的培养教育。各级政府要积极搭建金融专业学生的就业、创业平台,国有控股公司、上市公司、规范的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在甬金融机构要主动吸纳金融相关专业的毕业生、实习生进本单位工作和实习,成为他们的实习实训基地和就业创业基地,为打造金融强市集聚后备人才。各机构所在地政府要给金融专业毕业生免费提供一年租住期限的人才公寓房。
  六、优化金融生态环境,维护区域金融稳定
  (二十一)推进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建设。加强金融风险监测,科学评估并应对金融风险。健全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开展各层次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加强对上市公司质量的监管,树立资本市场“宁波板块”良好形象。
  (二十二)加强内控制度建设。鼓励金融机构加强信贷资产管理,盘活不良资产。严格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切实防范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
  (二十三)推进征信体系建设。加快实施电子政务“十一五”规划,整合信用信息资源,实现系统/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利用现有的信用农户、信用村镇建设成果,建立科学、有效的农村信用体系。开展对已建立信用档案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搭建银企合作平台,共同营造诚实守信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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