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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宁波市金融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

  (十一)深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改革。在立足县域和坚持为“三农”服务定位的基础上,引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稳步实施股份制改造,进一步转换经营机制,完善法人治理。鼓励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农村合作银行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实施跨区域发展,并购重组其他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支持规模较小、管理较弱的农村信用联社增资扩股,引进战略投资者,提升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
  (十二)加快金融组织创新。推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探索组建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机构,丰富县域金融资源。引导现有期货公司增资扩股,规范运用信托融资、租赁融资等金融工具,倡导基金投资类组织发展,规范、提高典当、担保、寄售等非金融组织发展。
  (十三)积极引进扶持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发展。积极引进、培育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信用评级机构、资产评估公司和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配套中介服务机构,实现中介服务的规模化、集约化。
  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推动金融业集聚发展
  (十四)奖励政策。对在我市新设立或从市外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按其注册资本4%比例给予一次性奖励,单家机构奖励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业务总部或营运中心,如信用卡中心、客户服务中心、数据处理及备份中心、支付结算中心、研发中心、业务管理总部等,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规模较大,工作人员100人以上、营业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或实际投入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对新引进的政策性银行市级分支机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的奖励。
  对在我市注册并向市政府主管部门备案的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管理公司,注册资本达到一定规模,对宁波地区的投资比重较高的,可给予适当补贴。具体政策将根据私募股权试点推进情况另行制定。
  上述奖励、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机构注册地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
  (十五)办公用房补贴政策。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法人总部、业务总部或营运中心、新引进的政策性银行,在解决自用办公用房上给予优惠,购买或建造办公用房的,对其自用部分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0元的补贴;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租房补贴。若实际租金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按实际租价的30%给予补贴。上述补贴资金由市财政与机构注册地财政各按50%比例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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