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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宁波国际会展之都建设的若干意见

  3.对县(市)、区在国展中心举办或联办的展会,视作新展按类予以资助。
  展会资助资金使用办法由市会展办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并组织实施。
  五、扶强扶优,促进提升,积极推进展会品牌建设
  (十)开展优秀展会评选活动。市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奖励资金,分新办展会和原有展会两个序列,开展优秀展会评选活动,分别评出金奖、银奖、铜奖若干个,重点奖励新展会。对评出的优秀展会分别给予10-40万元的资金奖励。
  (十一)推进展会自主品牌建设。鼓励办展单位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对落户宁波并取得国家注册商标的展会给予5万元专项奖励,获得国际展览联盟(UFI)等国际性组织认证的展会给予25万元的专项奖励。
  六、注重人才,加强培训,努力为会展业发展提供智力保障
  (十二)落实会展人才引进政策。充分发挥政府主导和企业主体的作用,鼓励多元化引进各类会展人才。特别要把引进会展策划师、设计师和高级项目经理等紧缺人才作为重点,加大引进力度。对引进的紧缺型会展人才参照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构筑区域人才高地的决定》(甬党〔2004〕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在安家补助、家属就业、子女入学和科研经费资助等方面,享受同等人才引进的优惠政策。
  (十三)注重会展从业人员培训。重视会展教研工作,发挥我市高等院校资源优势,加强会展从业人员的培训,落实工作经费,有计划地开展多层次、多渠道的会展职业教育和全方位、立体式的资质培训,不断提高会展从业人员综合素质,适应我市会展业快速发展需要。
  七、加强管理,优化服务,促进全市会展业健康有序发展
  (十四)加强对会展活动监管。按照《宁波市展览业管理暂行办法》(甬政发〔2005〕53号),进一步完善对全市展会活动的备案、审核、登记、审批制度。各组展单位要提前三个月提出项目申报,由市会展办统一受理,提供一站式服务。各组展单位在完成展会申报程序后方可开展招展招商活动。同时,市会展办要切实加强对全市商务性会议(论坛)和节庆活动的协调和监管。
  (十五)加强对会展场馆监管。全市会展场馆要加强自我管理,规范运行,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国展中心应按照“优先进出口展、保护原有品牌展”和“谁先申报、谁先落实”相结合的原则,有序安排展期;抓紧组建相对稳定的专业安保队伍,做好场馆内相应的服务保障工作;建立健全场馆租赁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的协商机制,明确收费标准,规范服务行为。
  (十六)强化展会综合保障措施。对在国展中心举办的展会,实行综合保障等级管理,根据日最多参展人数划分为特级、一级、二级、三级四个等级(60000人以上的为特级展会;40000人以上、60000人以下的为一级展会;20000人以上、40000人以下的为二级展会; 20000人以下的为三级展会),由市会展办会同市有关部门制定《宁波市大型展会活动管理操作手册》。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展会等级和操作手册要求,制定相应的综合保障细则,做到组织到位、措施到位、职责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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