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气象灾害防灾减灾基础建设。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程建设,加强江河堤防、水库、城市排水设施、紧急避难场所等应急基础设施的建设和完善,及时疏通河道,抓紧病险水库、堤防重要险段的除险加固,保证用于防灾抗灾的工程设施有效发挥作用。
(四)加强雷电灾害防御体系建设。气象部门要切实加强雷电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及时发布雷电监测预警信息。各有关部门要全面落实防御雷电灾害的工程性措施,按照国家规定的防雷标准和设计、施工规范,在各类建筑物、设施和场所安装防雷装置并加强定期检测;依法加强对雷电灾害防御工作的组织管理,落实好防雷装置的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制度,最大程度地减轻雷电灾害损失。
(五)积极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各级气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开展对城市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公共工程建设、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有关部门和单位要严格执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制度,在规划编制和项目立项中要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和气象灾害的风险性,以避免和减少气象灾害、气候变化对重要设施和工程项目的影响。
五、不断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保障措施
(一)加强气象灾害防御的科技支撑能力建设。加快以提高预报预测准确率为核心的气象科技创新体系建设,切实加强气象灾害发生机理、预报和防御等科学技术研究,大力加强适合云南省情的数值预报产品释用技术、集合预报技术及灾害监测评估中遥感与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应用研究;深入开展气候变暖及其引发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对水资源、粮食生产、生态环境等的影响评估和应对措施研究。省科技厅和有关部门要把气象领域的相关科学研究列入科技计划,加大对气象灾害防御相关科学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
(二)加强气象灾害相关配套法规和标准建设。加快完善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相关的地方配套法规以及实施细则和制度,制定气象灾害防御、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方面的地方性规章,促进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法制化。气象部门要根据全省气象灾害特点,研究制定各类气象灾害防御的地方标准,规范气象灾害监测、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等活动。
(三)建立和完善气象灾害防御资金投入稳定增长机制。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气象防灾减灾体系建设纳入政府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范畴,统筹安排,保障投入。要发挥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逐步建立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随着财力的增长,进一步加大对气象灾害监测预警、信息发布、应急指挥、灾害救助及防灾减灾工程等重大项目、基础科学研究等方面的投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