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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意见的通知

  (三)加强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加强人工增雨、防雹、防雷、防汛抗旱、灾害救助等各类气象灾害防范应对专业队伍和专家队伍建设,改善技术装备,提高队伍素质,不断增强应对各类气象灾害的能力。学校、医院、车站、商场、体育场馆等公共场所要明确气象灾害应急联系人,定期开展相关知识和技能培训,确保能够及时准确地接收和传达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组织采取应急处置措施;逐步在乡村设立气象灾害义务信息员,及时传递预警信息和灾情,帮助群众做好防灾避灾工作;进一步加强气象灾害防御志愿者队伍建设,鼓励志愿者参与气象灾害应急救援工作。

  (四)增强气象灾害抗灾救灾能力。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分析对本地区、本行业的影响,并根据具体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积极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要高度重视气象灾害及可能引发的山洪、滑坡、泥石流等次生衍生灾害的防范应对工作,加强查险排险,及时组织受威胁群众转移避险。要认真落实减灾救灾各项措施,全力做好气象灾害救助、恢复生产和重建家园工作,确保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稳定。充分发挥金融保险行业在气象灾害防御、灾害救助和恢复重建工作中的作用,做好灾前保险防范、灾后及时赔付救助工作。

  四、全面加强气象灾害防范工作

  (一)组织制定和实施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各级气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和组织下,会同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结合当地气象灾害特点抓紧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明确气象灾害防范应对工作的主要任务和措施,优化、整合各类资源,统筹规划防范气象灾害的应急基础工程建设。各有关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农业、林业、水利、交通、旅游等发展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防御气象灾害的需求。

  (二)积极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和隐患排查。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防灾减灾有关规划和要求,充分考虑当地自然灾害特点,组织有关部门认真开展气象灾害风险普查工作,全面调查收集本行政区域历史上发生气象灾害的种类、频次、强度、造成的损失以及可能引发气象次生衍生灾害的因素等,建立气象灾害风险数据库,加强灾害分析评估,建立气象灾害风险区划,为制定和完善防灾减灾办法提供科学依据。同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开展隐患排查,深入查找抗灾减灾工程设施、技术装备、物资储备、组织体系、抢险队伍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和薄弱环节,特别要加强对大中型水库、学校、医院、敬老院及其他公共场所、人群密集场所的隐患排查,制定整改计划,落实整改责任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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