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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推广应用水煤浆实施意见》的通知


  三、工作目标

  力争在三年内将我市原有不达标排放的锅炉(含窑炉,下同),在五年内将我市额定出力30吨/小时以下的锅炉,更换、改造为燃用水煤浆或其它清洁能源;在取得经验后,其它锅炉也加快制定规划,逐步更换、改造为燃用水煤浆或其它清洁能源,从而大幅降低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的排放,切实改善我市空气质量;在五年内,培育2~3家生产水煤浆的龙头企业,力争使我市水煤浆生产能力达到700万吨以上,形成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并带动相关产业良性发展,同时使东莞成为珠三角地区水煤浆生产供应基地,成为水煤浆产业发展的示范城市。

  四、实施步骤

  (一)科学制定规划

  按照着眼当前、立足长远、规划先行的原则制定水煤浆生产和推广规划。一是结合我市工业布局和水煤浆运输“大进大出”的特点,合理规划生产布点,既要保证产品供应充足、价格稳定,又要避免盲目投资、重复建设;二是综合我市锅炉种类、数量、使用年限、改造成本等因素,制订全市锅炉更新改造的具体计划,既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又能保证推广工作有效推进。

  (二)切实抓好试点

  从2008年起,用1~2年的时间,在电力、造纸、纺织、食品、化工、酒店等重点耗能行业,选择50家左右企业作为我市推广应用水煤浆的试点,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其锅炉改造后使用效果进行监测、鉴定,拿出切实可靠的数据,总结经验,为我市进一步推广水煤浆提供科学有效的依据;同时,指导和帮助企业解决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切实提高锅炉的热效率和燃烬率,使之真正起到推动和示范作用。

  (三)分步改造锅炉

  在试点取得成功的基础上,按照强制改造与自愿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分期分批对我市现有锅炉进行改造。

  1.2010年12月前,对全市所有污染严重、排放不达标的企业依法实施强制改造。对拒不改造或改造后仍不达标的企业坚决予以关停。

  2.2012年12月前,对全市所有30吨/小时以下的锅炉实施改造,要求改燃环保水煤浆或者其它清洁能源。

  3.从2010年1月起,我市新上锅炉必须使用环保水煤浆或者其它清洁能源,不再新上燃煤锅炉。环保部门加大执法频度和力度,严厉处置不达标排放和偷排偷放行为。

  4.对自愿提前实施改造并取得明显成效的企业实行鼓励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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