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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办〔2008〕44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十三日

东莞市查处违法建筑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坚决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的决定,坚决遏制新建和抢建违法建筑,及时有效查处各类违法建筑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违反土地、规划、建筑等有关法律法规,未经国土、规划、建设等相关部门批准,未领取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施工许可证或超越许可规定擅自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含私人住宅,下同)。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2005年4月8日之后,发生违法用地、新建和抢建违法建筑的责任。省驻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追究由其主管监察机关处理。

第二章 职责界定

  第四条 村(居)民小组、村(居)委会在防止和制止违法建筑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本辖区出现的违法建筑,一经发现分别向村(居)委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

  (二)立即上门对违建户进行宣传劝阻,并做好记录,直到其停工为止;

  (三)协助做好市、镇(街道)组织的拆除违法建筑项目工作。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防止和制止违法建筑中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镇(街道)辖区内出现的违法建筑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街道)承担管理监督责任;

  (二)镇(街道)必须落实巡查和监管职责,发现违法建筑或接到村(居)委会关于违法建筑的报告,要及时向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报告并应组织人员到现场了解情况、做好记录,做好宣传劝阻工作,直到其停工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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