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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信息产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事项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97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其他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条例》要求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7]274号)精神,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并印发《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规范》和《云南省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参考格式》供各地各部门参考。

  一、明确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把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和建立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重要内容。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基本原则,结合本地本部门政务公开和电子政务建设的实际,按照“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谁公开,谁审核,谁负责”的规定,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各项制度,确保政府信息的全面、及时、准确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为经济社会活动和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提供服务。

  二、健全工作机制

  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各级政府组织领导下进行,分级负责,逐级抓落实。在各州市人民政府按云政办发[2007]274号文件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同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应尽快明确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并按全省统一安排开展工作,逐步形成一个政府办公厅(室)组织协调,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具体推进,政府法制办、国家保密局、政府新闻办等部门配合开展,监察部门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

  三、规范工作程序

  县以上人民政府及部门应尽快指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好本级政府层面、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具体包括:列出本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并通过政府网站、政府公报等形式公开;负责处理行政相对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对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信息,按保密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是否可以公开;及时更新信息公开目录和指南;对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发布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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