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长安街及其延长线沿线;
(二)中轴线(即永定门城楼至奥运中心区北端)沿线;
(三)二环路、北三环路、北四环路、东四环路(四元桥至四惠桥)和机场高速路;
(四)中南海周边地区、钓鱼台周边地区、正义路和台基厂路沿线;
(五)金融街和北京商务中心区;
(六)市政府确定的其他区域。
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除上述规定区域外的其他区域夜景照明详细规划,并报市市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夜景照明设施建设、运行、管理的标准和规范。
第八条 新建、改建和扩建城市道路的,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道路照明设施。
道路照明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道路照明设施建成后,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将其移交道路照明运行管理单位。
第九条 在本市夜景照明规划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广场和绿地上建设夜景景观照明设施及临时性营造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到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部门办理建设方案审核手续。市和区县市政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权限划分,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范围执行。
第十条 建设夜景照明设施应充分考虑居民生活、交通安全、市容环境和文物保护等因素,并满足环保、节能和安全等要求。
第十一条 夜景照明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产权单位与管理单位、使用单位之间约定了管理维护责任的,由约定的责任人负责。
夜景照明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按照规定开闭夜景照明设施,并加强设施的维护管理,及时维修损坏的夜景照明设施,做到整洁美观,使用安全。
第十二条 夜景景观照明设施的建设和运行费用按照以下原则解决:
(一)建(构)筑物的夜景景观照明费用由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负责。
(二)政府建设的公益性夜景景观照明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建设单位负责。其中,属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可以通过原资金渠道解决;属于财政全额或者部分拨款单位的,可以申请拨付专款解决;属企业单位的,可以按照规定在成本中列支。
对于非经营性的夜景景观照明设施,在申报电力增容和收缴电费时,电力部门可以给予适当优惠。特殊的夜景照明设施,可以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