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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8]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在对《北京城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修改完善基础上,形成了《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四月三十日

北京市夜景照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夜景照明管理工作,创造优美和谐的夜间环境,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夜景照明,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和投入使用的道路照明与夜景景观照明,以及一些临时性的营造景观照明等。
  第三条 本市夜景照明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区管理,独立运行。
  第四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夜景照明的统筹、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各区县市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城内夜景照明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在区县市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负责落实本辖区内夜景照明的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天安门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长安街及其延长线(即五棵松桥至四惠桥,包括天安门地区,下同)夜景照明设施运行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规划、建设、园林绿化、文物、公安、路政、电力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夜景照明设施的建设和运行。
  第五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应会同市规划部门编制本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市市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夜景照明专项规划,组织编制和实施下列区域的夜景照明详细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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