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规范情况。
(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受理、答复情况。
(十一)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情况。
(十二)其他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对州、市人民政府的考评,除应完成上述考评内容外,还应考评对下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检查情况。
第七条 考评程序:
(一)自我考评。考评对象应当于每年12月31日前对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落实情况进行自考自评,并于次年1月15日前将自我考评情况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书面报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
(二)组织考评。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省监察厅、省人事厅、省国家保密局、省政府法制办、省政府新闻办等部门组成考评组,于次年1月31日前对考评对象进行考评,提出初步考评意见。
(三)综合考评。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根据自我考评、组织考评情况,结合日常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情况,对考评对象提出综合考评意见,经考评组研究审定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四)公布考评结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考评结果,在《云南政报》、《云南日报》和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布。
第八条 考评形式:
(一)听取考评对象汇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自评情况。
(二)随机抽查有关文件、资料及政府信息公开卷宗档案。
(三)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对考评对象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四)采取召开相关行政管理相对人座谈会、设立公众意见箱、开展网上评议等方式进行社会评议。
第九条 考评实行百分制,具体考评标准由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考评结果按综合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70分至89分为良好,60分至6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结果作为评价考评对象工作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中被评为优秀的考评对象,由省人民政府给予表彰。
对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的考评对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云南省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等四项制度及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