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考核评议
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监察等部门,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对下级政府及同级政府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评议考核,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省人民政府对州市人民政府、省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省级组织(以下简称“考评对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进行评议考核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每年对考评对象进行一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评议考核,由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评议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便民和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五条 考评对象的主要负责人是接受上级考评和组织对下级考评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考评主要内容:
(一)推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工作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二)编制、公布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及《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所需经费纳入年度预算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培训、教育情况。
(五)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新闻发布、评议考核、责任追究等相关工作制度建立情况。
(六)在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的全面、准确、及时等情况。
(七)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审查程序执行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建立和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