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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的通知
(云政办发[2008]60号)


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有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部分中央及省外驻滇单位:

  为了全面、正确、有效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顺利开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评议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条例》是全面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行政法规,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从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高度,抓紧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明确领导和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及工作经费,结合省人民政府实施的四项制度,统一安排部署,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
  各级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评议考核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省以下垂直管理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及评议考核由省级行政部门部署安排;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及考核评议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二、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监督权
  政府信息公开是推行服务承诺、建设阳光型政府的前提和基础。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抓紧对各项准备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自纠,重点规范主动公开工作,将《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编制、公布与省人民政府实施的四项制度相结合,将服务承诺制规定的各类行政审批及备案事项优先使用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予以发布。
  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程,结合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的要求,认真审查并答复公众提出的申请,妥善处理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依法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对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在答复时提供具体内容的,要同时提供;不能同时提供的,要确定提供期限。《条例》实施后,若一段时间内因出现大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等情况而难以按照《条例》规定的期限答复的,要及时向申请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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