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在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处置申报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后,以正式函件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财政审批。财政部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将对资产处置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第十二条 资产处置事项的申报,一般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说明资产构成、数量等基本情况、资产使用情况以及处置原因等内容;
(二)资产产权证明,如: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车辆行驶证、股权证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
(三)资产价值凭证。如:合法的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单影印件等凭据(复印件应加盖单位公章);或经财政认定的资产价值清单;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资产,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的批文;
(五)涉及资产产权转让的出售(出让、转让)、置换行为,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
资产评估工作的委托按以下情况处理:由财政部门负责审批的产权转让事项,资产评估机构由财政部门委托;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产权转让事项,资产评估机构由主管部门委托。
市财政局通过政府采购方式确定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委托单位在市财政局确定的资产评估机构备选库中选聘有相应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 调拨(划转)和捐赠
第十三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处置行为。
第十四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涉及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第十五条 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